第一條 所有住宿人員要自覺維護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樓内進行各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活動。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提高防範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權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任何有損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為。
第二條 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在宿舍内嚴禁有以下行為:擅自挪用、亂用、破壞消防器材和設施;在宿舍樓内攜帶或存放各種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腐蝕性、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私自存放或使用劣質電器、無3C認證産品、非安全器具(包括電爐,電鍋,電熱杯,熱得快,電磁爐,取暖器,電熨鬥等電熱器具),及未經宿管部門批準的功率大于200瓦的電器設備;私拉電線、網線或私接電路;使用明火(如焚燒紙張或雜物,使用煤餅爐、酒精爐、煤油爐、蠟燭等各類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宿舍内燒煮飯菜;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為增強防盜安全意識,保護宿舍内财物安全。
第三條 學生宿舍不宜存放貴重物品和大量現金,否則造成損失負責自負。學校不承擔财産保險責任,住宿學生可參加個人财産保險。
第四條 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鑰匙。切勿輕易将寝室鑰匙借予他人,嚴禁私自調換門鎖和另加門鎖。丢失門鎖鑰匙要及時報告宿管部門更換門鎖,其成本費用由負責人負責。
第五條 離開寝室和睡覺時鎖好門窗。
第六條 禁止在宿舍樓内攜帶和存放管制刀具等違禁器材,禁止在宿舍樓飼養各種動物。
第七條 愛護宿舍樓内公共安全設施,對于惡意破壞樓梯扶手,陽台欄杆,消防器材,用電設施以及撬壞門窗的,從重從嚴處分。
第八條 最後一個離開宿舍時,必須關閉電源,所以用電設備處于斷電狀态。
第九條 禁止流動商販在宿舍樓内經商。禁止學生在宿舍内經商。
第十條 住宿人員有監督和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發現火警、火災等災害事故時,要保持冷靜,并立即采取報警、撤離現場、滅火等有效措施。發現刑事、治安等案件時,要注意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保衛處及宿管部門并協助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自殘、自殺,一律由學生本人承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