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實施辦法》,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授予學士學位條件
第二條 我院本科畢業生,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學習成績良好,取得規定的畢業學分,除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外,平均學分績點達到1.6(含1.6)以上;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合格。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二)在校學習期間受記過及其以上處分者。
(三)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結束時,仍未取得畢業資格者。
第四條 因第三條第(二)款情形而不能獲得學士學位者,在處分後,再無違紀和不誠信行為,表現突出、進步顯著,且在處分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授予學士學位。其中受記過處分者,畢業當年可授予學士學位;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推遲一年授予學士學位:
(一)除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中等以上,其它課程(環節)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6(含2.6)以上者。
(二)獲得校“三好學生”、校“優秀學生幹部”、校“優秀團幹部”等榮譽者。
(三)獲得校級二等及其以上獎學金者。
(四)獲得省級大學生研究性學習和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立項并結題者。
(五)獲得省級及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各種學科競賽活動三等獎及其以上者。
(六)發表核心期刊論文排名前二者。
(七)獲得專利授權排名前三者。
(八)獲得省級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政部門表彰者。
(九)畢業當年考取碩士研究生者。
第三章 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
第五條 我院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程序:
(一)教務部按照人才培養計劃規定,并根據本細則第二、三、四條的規定,逐個審核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及表現,列出拟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二)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本細則标準對上報名單進行審查,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由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要嚴格遵守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嚴格要求,堅持标準,保證質量。決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為有效。對在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個人與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已經授予的學位予以撤銷。
第七條 本《細則》從2017屆畢業生開始執行,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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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