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順利入學,上得起大學、接受職業教育,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優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實履行公共财政職能,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1.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主要内容
200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及其配套辦法頒布實施後,國家在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師範生免費教育、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首先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後,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此外,國家還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面向高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共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并完成學業。
2.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學生需向學校申報家庭經濟困難,由學校根據有關部門設置的标準和規定的程序、以民主評議方式認定。學生在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時,必須提交家庭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予以确認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見本簡介插頁附表),證明自己的家庭經濟狀況。
3.高校資助政策實施範圍
所有公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生,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享受國家的資助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來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也可享受國家資助政策,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
二、國家助學金
國家助學金是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生的助學金。
1.資助标準
全國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體标準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範圍内确定,分為2-3檔。中央高校分檔及具體标準由财政部商有關部門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2.基本申請條件
①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④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⑤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3.申請、評審和發放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各高校于當年11月15日前完成評審。國家助學金按10個月發放,高校按月将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4.相關事項
同一學年内,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為了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學金。
1.獎勵标準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請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條件:
①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④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⑤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3.申請、評審和發放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實行等額評審。每年9月30日前,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各高校于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評審。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4.相關事項
同一學年内,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四、國家獎學金
國家獎學金是為了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的獎勵特别優秀學生的獎學金。
1.獎勵标準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請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條件:
①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④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3.評審和發放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各高校于每學年開學初啟動評審工作,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評審。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4.相關事項
學生無論家庭經濟是否困難,隻要符合規定條件,均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獲得國家獎學金。
五、師範生免費教育
從2007年秋季入學的新生起,國家在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部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免費教育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
1.享受條件
2007年開始,錄取為部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生的學生,入學前與學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承諾畢業後從事中小學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從教并符合條件的非師範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兩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學校核定的計劃内轉入師範專業,并由學校按标準返還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
2.履行義務
享受師範生免費教育的學生畢業後,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學任教,并從事中小學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免費師範畢業生,應先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二年。國家鼓勵免費師範畢業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免費師範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内,一般不得報考脫産研究生。
3.優惠政策
①由中央财政負責安排免費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補助;
②在相關省級政府統籌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免費師範畢業生的教師崗位,确保每一個免費師範生畢業後在中小學任教有編有崗;
③免費師範畢業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内,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為免費師範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提供便利的入學條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過論文答辯的,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六、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财政貼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的銀行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學生接到錄取通知書後,可向學校咨詢具體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事宜。學生到校報到後,可通過學校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的主要規定如下:
1.申請條件
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①家庭經濟困難;
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④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⑤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2.申請材料
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後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②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③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④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3.申請金額
原則上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4.貸款審批
學校學生資助等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并核查學生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學生的貸款申請。
5.貸款發放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方式,即學生可以與銀行一次簽訂多個學年的貸款合同,但銀行要分年發放。一個學年内的學費、住宿費貸款,銀行應一次性發放;一個學年内的生活費貸款,銀行(或學校)按10個月逐月發放給學生。
6.貸款利息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貸款學生本人全額支付。2004年8月份以前簽訂貸款合同的學生,其在校學習期間以及畢業後到最終還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負擔,一半由學生本人負擔。
7.還款期限
學生根據個人畢業後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在畢業後的1-2年内選擇開始償還本金的時間,六年内還清貸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簽訂的貸款合同(包括畢業生還款協議),一般規定貸款學生在畢業後四年内還清貸款本息。
8.違約後果
①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将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②經辦銀行将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③對于連續拖欠還款行為嚴重的借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将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④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将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七、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财政貼息、财政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操作的,幫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銀行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由學生或其合法監護人,向家庭所在地的農村信用社、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不需要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2007年,國家在江蘇、湖北、重慶、陝西、甘肅5省市試點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目前,财政部、教育部等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訂進一步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覆蓋範圍的辦法。學生可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咨詢具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相關事宜。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主要規定如下:
1.申請條件
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①家庭經濟困難;
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④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⑤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⑥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2.辦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學生在新學期開始前,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審查。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并發放貸款。
3.貸款金額
借款人每學年申請的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
4.貸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入)共同負擔。
5.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确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八、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制度
從2006年起,在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應屆畢業生,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縣以下)從事第一線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為償還。詳細情況,請學生向所在學校咨詢。
九、勤工助學
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1.活動管理
學生在學有餘力的前提下,向學校提出勤工助學的申請,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再由學校統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崗位上進行勤工助學活動。學校不得安排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産作業以及超過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健康的勞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
2.時間安排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不應當影響學業,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3.勞動報酬
學生參加校内固定崗位的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學校按月計算。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标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可以适當上下浮動。學生參加校内臨時崗位的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學校按小時計算。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的酬金标準不低于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确定,并寫進聘用協議。
4.權益保護
學生在開始勤工助學活動前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協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學生在進行校内勤工助學前,應當與學校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進行校外勤工助學前,應當與代表學校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用人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協議書。協議書應當明确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争議解決方法。
十、其他資助政策與措施
1.學費減免
國家對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無法繳納學費的學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等,實行減免學費政策。具體減免辦法由學校制訂。
2.輔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資金、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金等,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對發生臨時困難的學生發放特殊困難補助等。
3.“綠色通道”
為切實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财政部規定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都必須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即對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學校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後再根據核實後的情況,分别采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