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為加強獎學金管理,促進學風建設,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成才,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特對院教字〔2007〕40号文件進行修訂,制定本條例。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鼓勵學生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優秀人才,形成競争和激勵機制,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獎學金設立優秀學生學年綜合獎學金、個人單項獎學金等項目。
第三條 凡屬高考統一錄取的普通本、專科在籍學生均有資格享受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獎學金。
第二節 獎學金的參評條件
第四條 參評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思想品德好、德育成績和思想行為表現在良好以上;
(二)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特等獎學金平均學分績點達到4.0,一、二、三等獎學金平均學分績點分别為3.5、3.0、2.5;
(三)積極參加社會工作、體育鍛煉和文藝活動,體育成績合格以上(有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可除外)。
第五條 一學年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獲得當年獎學金:
(一)受到學校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二)課程考試、考查(含公益勞動、專業實習等)成績不及格者。
(三)綜合素質測評分未達到75分以上者。
第三節 獎學金的評比類别、比例和金額
第六條 學年綜合獎學金分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分别按同年級專業學生年級人數(不包括專升本的新生人數)的5‰、5%、10%、15%的比例評選,獎勵金額分别2000元/人、15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卓越工程師培養計劃實施班級,相應比例為1%、10%、15%、25%。獎勵金額不變。
第七條 學年綜合獎學金以班級專業為基本單位,以學生課程平均學分績點為主要依據,結合綜合測評的情況進行評定。具體條件為:
(一)符合本《條例》第四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且沒有第五條的所列情況;
(二)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分名列專業、班級學生人數的前50%者;
(三)獎學金的評定等級,按照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按比例順序排列;
(四)一等獎學金名額未滿者,指标可等數額歸入二等獎學金名額,二等獎學金名額未滿者,指标可等數額歸入三等獎學金名額;
(五)非藝術類專業的本科生,第三、四學年CET-4成績低于430分者,不得享受當年一等(含一等)以上獎學金;藝術類專業的本科生,第三、四學年沒有獲取英語應用能力考試A級證書者,不得享受當年一等(含一等)以上獎學金。
第八條 連續兩年獲一等獎學金者,有資格參加特等獎學金的評定。
第九條 單項獎學金的評定,單項獎用于獎勵某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單項獎設立以下項目;
1.綜合能力優秀獎
凡成績良好,積極組織、參加集體活動,學生工作成績突出,可以按照專業或班級學生人數5%的比例評定綜合能力優秀獎,并獎勵200元/人。
2.CET優秀獎
凡英語CET-6 成績達到430以上者(不含英語專業生),本科獎勵200元,專科獎勵300元;專科生和藝術類專業本科生,CET-4 成績達到430分及以上者,獎勵200元。過英語專業八級者(且已通過專業英語四級)獎200元,英語專業專科過專業四級獎200元。(隻限一次)
3.繼續深造獎
凡應屆畢業生被錄取為國家任務研究生者獎勵800元。
4.校優秀畢業生獎
凡被評為優秀畢業生的同學獎勵500元。
第四節 評定獎學金程序
第十條 根據綜合測評結果,由班委會、班主任、輔導員确定獲獎學生初審名單,并填寫《獎勵申報審批表》。
第十一條 學院學生辦審核,張榜公布獲獎學生名單,聽取學院學生意見。
第十二條 學生工作處(部)審批,并在全校公示。
第五節 附 則
第十三條 獎學金一學年評定一次,每年秋季入學後評定上一學年獎學金。畢業班學生隻評定和發放學校優秀畢業生獎和繼續深造獎。同時獲得兩種獎勵時,不重複發獎,按照800元标準發放獎學金。
第十四條 學生工作處(部)履行獎學金評定職責。其任務是:制定和修改獎學金條例,指導和協調全校獎學金的評定工作,審定獎學金的發放等有關标準。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院學生獎學金的評定和發放工作。
第十五條 凡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評比資格,不再補員。
第十六條 欠繳學雜費的學生在獲取獎學金之後,應抵還學雜費。
第十七條 享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學不重複發放學校學年綜合獎學金。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部)負責解釋。從2010年9月1日開始執行。并适用所有在校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