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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作者:發布時間:2012-05-21 浏覽次數:

湖工應院政發 [2012]12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實施辦法》,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授予學士學位條件

第二條  我院本科畢業生,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風尚;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完成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必修課,并修滿規定的選修課門數,考核合格,已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學習成績良好,除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外,平均學分績點達到1.8(含1.8)以上;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合格;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參加CET-4考試(其中英語專業學生參加國家英語專業四級考試、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A級)并且考試成績排名列前92%以内(按英語類、藝術類、理工類、經管及其它文科類專業,分四類排名)。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科生,除符合第五條規定外,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二)在校學習期間受記過及其以上處分者;

(三)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結束時,仍未取得畢業資格者。

第四條  因第二條第(三)款情形而不能獲得學士學位的全日制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中等以上,其他課程(環節)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8(含2.8)以上者;

(二)在省級及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各種學科競賽活動中,獲個人三等獎及以上者,集體一等獎前五名、二等獎前三名、三等獎前二名;

(三)獲得國家發明專利且為專利所有人;

(四)個人獲省級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門表彰;

(五)畢業當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五條  因第三條第(二)款情形而不能獲得學士學位者,在處分後,再無違紀和不誠信行為且表現突出、進步顯著,且在處分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授予學士學位。其中受記過處分者,畢業當年可授予學士學位;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推遲一年授予學士學位:

(一)除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中等以上,其他課程(環節)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8(含2.8)以上者;

(二)獲得校“三好學生”和校“優秀學生幹部”及以上榮譽者;

(三)獲得校級二等及其以上獎學金者;

(四)在省級及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各種學科競賽活動中,獲個人三等獎及以上者,集體一等獎前五名、二等獎前三名、三等獎前二名;

(五)獲得國家發明專利且為專利所有人;

(六)個人獲省級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門表彰;

(七)畢業當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三章  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

第六條  我院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程序:

(一)教務部按照人才培養計劃規定,并根據本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逐個審核學生在校曆年來學習成績(不含畢業設計(論文))及表現,列出拟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二)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本細則标準對學院上報名單進行審查,初定拟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三)教務部根據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初定的學士學位學生名單,複核學生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并将結果向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報告,待審批後,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要嚴格遵守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嚴格要求,堅持标準,保證質量。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為有效。對在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個人與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已經授予的學位予以撤銷。

第九條  本《細則》從2008級學生開始執行。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題詞:授予    學士學位    細則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辦公室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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