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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免聽、免修
作者:發布時間:2018-07-26 浏覽次數:

 

第十九條  第二學期開始,學生完成本年級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合格,前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達3.5以上(含3.5)、無補考課程,表現優良,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報教務部批準,允許選修本專業高年級或其它專業的課程,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成績合格,即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對有實驗環節的課程,學生必須參加實驗環節考核和随班做實驗,取得實驗成績,該課程的成績為考試成績和實驗成績的綜合成績。

第二十條  自學能力較強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免聽部分課程:

(一) 前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5者;

(二) 批準攻讀輔修專業或輔修學位者;

(三) 因轉專業修讀課程有沖突者;

(四) 提前修讀課程與所選其他課程上課時間沖突者;

(五) 重修課程與正常課程時間沖突者;

(六) 對課程确能說明已有相當基礎者。

第二十一條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新生不能免聽,從第二學期起凡符合條件的學生每學期最多可以免聽兩門課程,但是下列課程不得免聽:

(一) 公共必修課程;

(二) 各實踐教學課程及環節(包括軍訓、公益勞動、社會調查、畢業論文、課程設計、認識及專業實習等)。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免聽課程的學生,需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免聽的申請時間為每學期第一周;

(二)學生需填寫申請表格,經任課教師面試審核,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同意,報教務部備案後方可免聽。

第二十三條  免聽管理

(一) 教務部于每學期第二周辦理學生免聽手續;

(二) 獲準免聽的學生,必須完成教師規定的作業,參加平時測驗和實踐性教學環節等,方可參加該課程結業考核;

(三) 免聽期間,任課教師和學生所在學院要認真考察學生表現,對表現欠佳者可取消其免聽資格;

(四) 獲準免聽的學生,參加課程考試成績不合格者,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必須重修該課程且不能再行免聽。

第二十四條  學習成績優良,自學能力較強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免修部分課程:

(一) 前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達到4.0者;

(二)對某些課程确能說明通過自學等途徑确已掌握者;

(三) 在國家或省級考試或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四) 科研能力突出且取得顯著成績者。

第二十五條  免修僅限于首次修讀的課程,下列情況不實行免修:

(一) 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以及實驗課、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二)實踐性教學環節課時達總學時30%以上的課程;

(三) 學生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體育課者,可以不跟班上課,但須參加學校安排的保健體育課程的學習、鍛煉及有關的體育活動,由體育教學部負責考核。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免修課程學生,需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 免修的申請時間為前一學期結束前兩周;

(二) 學生需填寫申請表格,經主管教學院長同意,報教務部批準備案後,可參加免修考核;

(三) 免修考核于每學期開學後三周内舉行,成績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獲準免修,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和成績,其成績計入個人檔案,并注明“免修”字樣。

第二十七條  對于轉學、轉專業的學生,已修讀過的課程,若學時及教學要求基本達到本專業要求者,須提交成績證明及有關材料,經主管教學院長、教務部審核批準後,可以免修并承認該課程的學分及成績。

第二十八條  免修管理

(一)免修考核每學期安排一次,對缺考者不再另行安排。

(二)免修考核未通過,不作課程首考不合格處理,學生可繼續跟班正常學習。

(三)免修未被批準前仍要堅持聽課,否則以曠課論處。

(四) 對符合第五條第3款條件者,可直接免修一門相關課程,成績以“90”分或“優秀”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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