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在一學期中,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中有15學分(含)以上沒有得到的學生,給予學業警告。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除參軍入伍情況外,無論何種原因(含休學、保留學籍及試讀等),本科生在籍、在校時間累計超過其标準學制兩年者(如四年制的不得超過六年);
(二)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三)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已申請複學但複查不合格者;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本人申請退學者。
按照上述條款對學生作出的退學處理,不是一種處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留級:
(一) 連續三次受到學業警告者;
(二)各學期累計考核不合格課程(補考或重修合格者除外)學分超過40學分者;
留級編入下一年級進行。留級生收費标準同在籍學生。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直接送交本人。因受處理學生本身及家庭原因導緻無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同時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并作如下處理:
(一) 退學學生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必須在10天内辦完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取消學籍;
(二) 經診斷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标準的疾病(包括意外緻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經過考試取得成績者)。
第五十一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院長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五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四條 從處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